为严格学籍管理、稳定教学秩序,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、政策,维护学校及学生的正当权利和义务,根据国家教育部、省教育厅、市教育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实际情况,现对我校的学籍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:
1.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、省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学籍管理的文件精神,加强领导、明确分工、责任到人,采取切实措施,制定工作规范,使我校的学籍管理规范化、制度化。
2.成立校长为组长,教学副校长为副组长,教务主任、分管副主任为成员的学籍管理领导小组,统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,审查有关的出入资料,制定管理措施,规范具体的手续和方法。
3.教务主任和学籍管理员负责各类学生的学籍管理,上级教育部门的批复,学籍表的收缴管理、毕业年级升学档案的统筹管理等。
4.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,符合转学条件确需接收的,须经学籍管理领导小组批准。
5.学生因病或其它意外事故申请休学者,要严格休学手续,休学一般为一年。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,分管主任验其复学手续(县级医院的康复证明),以学籍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,按期满时间办理复学手续,不得提前。不能按期就学的需续办手续。